更多服务
劳动者维权切记六个时限
作者:互联网 来源:互联网 日期:2022-06-28 浏览

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,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。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,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,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。即民间所谓有权不用,过期作废。笔者根据审判实践认为,涉及劳动者维权时效的主要时限包括:  首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,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(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)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   第二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、提起诉讼的时限,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 第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,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  第四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、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,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 第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,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,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,可以申请延长期限,由人民法院决定;  第六是申请工伤认定的,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,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,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、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,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,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转载声明: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互联网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如作品内容、版权等存在问题,请在15天内同本网站联系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