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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无效
作者:互联网 来源:互联网 日期:2022-06-24 浏览

孙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一年后,孙先生接到了公司口头通知,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孙先生一怒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,仲裁判定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。 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,要求认定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。 孙先生认为,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非协商解除,而是公司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,他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合乎劳动法的规定,要求法院予以撤销,认定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。 庭审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协商还是单方面解除?法院认为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公司单方口头向孙先生提出,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公司方面的原因。认定双方仍然存续劳动关系。 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本案中,孙先生被解除合同不属上述规定,故法院认为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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